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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老人暨身心障礙者居家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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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對象: 一、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之65歲以上老人、50-64歲之身心障礙者(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或55-64歲之山地原住民,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未聘請外籍看護工或幫傭者、未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照顧費用補助,因身心功能受損致日常生活功能需他人協助。 二、前項所稱身心功能受損致日常生活功能需他人協助之認定標準,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輕度失能:經巴氏量表(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 評估為進食、移位、如廁、洗澡、平地走動、穿脫衣褲鞋襪六項中,一至二項需協助者;或僅經工具性日常生活量表(IADL)評估上街購物、外出活動、食物烹調、家務維持、洗衣服等五項中有三項以上需要協助且獨居之老人。 (二)中度失能:經巴氏量表(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 評估為進食、移位、如廁、洗澡、平地走動、穿脫衣褲鞋襪六項中,三至四項需要他人協助者。 (三)重度失能:經巴氏量表(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 評估為進食、移位、如廁、洗澡、平地走動、穿脫衣褲鞋襪六項中,五項(含)以上需要他人協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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