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模
(床數) 平均每床應有十六平方公尺以上。(不包括車庫及宿舍面積)
設有日間照護者,按登記提供服務量計,平均每人應有十平方公尺以上。(不包括車庫及宿舍面積)
平均每位老人應有十六平方公尺以上。設有日間照護者,平均每人應有十平方公尺以上。
大型:收容人數五十人以上、三百人以下為原則。
小型:收容人數五人以上、未滿五十人。 大型:收容人數五十人以上、三百人以下為原則。平均每位老人應有十六點五平方公尺以上。
小型:收容人數五人以上、未滿五十人。平均每位老人應有十平方公尺以上。 大型:收容人數五十人以上、三百人以下為原則。平均每位老人應有二十平方公尺以上。
小型:收容人數五人以上、未滿五十人。平均每位老人應有十平方公尺以上。
寢室
(病房) 平均每位老人應有七平方公尺以上。
每一寢室至多設八床。
不得設於地下樓層。
門淨寬至少為八十公分以上。
具良好通風及充足光線,且有可資自然採光之窗戶。
每床應具有床頭櫃及與護理站直通之呼叫設備,其床尾與牆壁間之距離至少一公尺;床邊與鄰床之距離至少八十公分。
每床應有床欄及調節高度之裝置,二人或多人床之寢室應有隔離視線之屏障物。
設有日間照護者,視需要設置休息床位。
大型:平均每位老人應有七平方公尺以上。小型:平均每位老人應有五平方公尺以上。
每一寢室至多設八床。
不得設於地下樓層。
具良好通風及充足光線,且有可資自然採光之窗戶。
室內設置之床位,每床應附有櫥櫃或床頭櫃,並配置緊急呼叫系統。
至少設置一扇門,其淨寬度最窄為八十公分以上。
二人或多人床位之寢室,應備具隔離視線的屏障物。
大型:平均每位老人應有七平方公尺以上。小型:平均每位老人應有五平方公尺以上。
每一寢室至多設三床。
不得設於地下樓層。
具良好通風及充足光線,且有可資自然採光之窗戶。
室內設置之床位,每床應附有櫥櫃或床頭櫃,並配置緊急呼叫系統。
至少設置一扇門,其淨寬度最窄為八十公分以上。
二人或多人床位之寢室,應備具隔離視線的屏障物。
物理
治療室 得視需要設置 得視需要設置 得視需要設置 得視需要設置
職能
治療室 得視需要設置 得視需要設置 得視需要設置 得視需要設置
其他 視業務需要,得設置社會服務室、宗教聚會所、安寧照護室及緊急觀察室、配膳、廢棄物焚化等所需空間與設備。 視業務需要,得設置社會服務室、宗教聚會所、健身房、觀護室或其他設施。
備註:以「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老人長期照護機構設立標準及許可辦法」及「護理機構設置標準」內容為主。
老人福利機構與護理之家功能比較表|慢性醫院、護理之家與老人福利機構人員標準比較表
慢性醫院、護理之家與老人福利機構設施標準比較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