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慢性醫院、護理之家與老人福利機構設施標準比較表


護理之家

• 規模 ( 床數 ) :
1. 平均每床應有十六平方公尺以上。( 不包括車庫及宿 舍面積 )
2. 設有日間照護者,按登記 提供服務量計,平均每人應有十平方公尺以上。( 不包 括車庫及宿舍面積 )

• 寢室 ( 病房 ) :
1. 不得設於地下樓層。
2. 應設病室病符合左列規定:
(1) 床尾與牆壁間之距離至少一公尺。
(2) 床邊與臨床之距離至少 O.八公尺。
(3) 每床應具有床頭櫃及與護理站之呼叫器。
(4) 每床應有床欄及調節高度之裝置。
(5) 二人或多人床之病室,應備有隔離視線的屏障物。
3. 設有日間照護者,現需要設置休息床位。
4. 應設護理站,並具有左列設備:
(1) 準備室、工作車。
(2) 護理紀錄、藥品及醫療器材存放櫃。
(3) 應有左列急救設備:
a 氧氣。
b 鼻管。
c 人工氣道。
d 氧氣面罩。
e 抽吸設備。
f 喉頭鏡。
g 氣管內管。
h 甦醒袋。
i 常備急救藥品。
(4) 輪椅。
(5) 污物處理設備。
5. 應有空調設備。
6. 應有被褥、床單存放櫃及雜物之貯藏設施。

• 物理治療室:
得視需要設置。

• 職能治療人員:
得視需要設置。

 
 
長期照護機構

• 規模 ( 床數 ) :
平均每位老人應有十六平方公尺以上。 設有日間照護者,平均每人應有十平方公尺以上。
大型:收容人數五十人以上、三百人以下為原則。
小型:收容人數五人以上、未滿五十人。

• 寢室 ( 病房 ) :
1. 平均每位老人應有七平方公尺以上。
2. 每一寢室至多設八床。
3. 不得設於地下樓層。
4. 門淨寬至少為八十公分以上。
5. 具良好通風及充足光線,且有可資自然採光之窗戶。
6. 每床應具有床頭櫃及與護理站直通之呼叫設備,其床尾與牆壁間之距離至少 一公尺;床邊與鄰床之距離至少八十公分。
7. 每床應有床欄及調節高度之裝置,二 人或多人床之寢室應有隔離視線之屏障物。
8. 設有日間照護者,視需要設置休息床位。

• 物理治療室:
得視需要設置。

• 職能治療人員:
得視需要設置。

 
 
養護機構

• 規模 ( 床數 ) :
大型:收容人數五十人以 上、三百人以下為原則。平均每位老人應有十六點五平方公尺以上。
小型:收容人數五人以上、未滿五十人。平均每位老人應有十平方公尺以上。

• 寢室 ( 病房 ) :
1. 大型:平均每位老人應有七平方公尺以上。小型:平均每位老人應有五平方公尺 以上。
2. 每一寢室至多設八床。
3. 不得設於地下樓層。
4. 具良好通風及充足光線, 且有可資自然採光之窗戶。
5. 室內設置之床位,每床應附有櫥櫃或床頭櫃,並配置緊急呼叫系統。
6. 至少設置一扇門,其淨寬度最窄為八十公分以上。
7. 二人或多人床位之寢室, 應備具隔離視線的屏障物。

• 物理治療室:
得視需要設置。

• 職能治療人員:
得視需要設置。

• 其他:
視業務需要,得設置社會服務室、宗教聚會所、安寧照護室及緊急觀察室、配膳、廢棄物焚化等所需空間與設備。

 
 
安養機構

• 規模 ( 床數 ) :
大型:收容人數五十人以上、三百人以下為原則。平均每位老人應有二十平方公尺 以上。
小型:收容人數五人以上、未滿五十人。平均每位老人應有十平方公尺以上。

• 寢室 ( 病房 ) :
1. 大型:平均每位老人應有七平方公尺以 上。小型:平均每位老人應有五平方公尺以上。
2. 每一寢室至多設三床。
3. 不得設於地下樓層。
4. 具良好通風及充足光線,且有可資自然採光之窗戶。
5. 室內設置之床位,每床應附有櫥櫃或床頭櫃,並配置緊急呼叫系統。
6. 至少設置一扇門,其淨寬度最窄為八十公分以上。
7. 二人或多人床位之寢室,應備具隔離視線的屏障物。

• 物理治療室:
得視需要設置。

• 職能治療人員:
得視需要設置。

• 其他:
視業務需要,得設置社會服務室、宗教聚會所、健身房、觀護室或其他設施。


 
 

備註:以「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老人長期照護機構設立標準及許可辦法」及「護理機構設置標準」內容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