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之家 |
• 醫師:
視業務需要得置專任或特約醫師。
• 護理人員:
1. 每十五床至少應有一 人。
2. 二十四小時均應有護理人員值班
3. 設有日間照護者,按登 記提供服務量,每登記提供二十人之服務量,應增置一人。
• 藥師:
視業務需要得以專任或特約方式辦理。
• 物理治療人員:
視業務需要得以專任或特約方式辦理。
• 職能治療人員:
視業務需要得以專任或特約方式辦理。
• 服務人員:
每五床應有一人以上。
• 社會工作人員:
1. 未滿一百床者,應指定專人負責社會服務工作。
2. 一百床至二百以下者,應有一人。
3. 二百床以上者,至少應 有二人。
• 其他:
1. 應有指定人員管理護理紀錄。
2. 視業務需要得置專任或特約營養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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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護機構 |
• 醫師:
視業務需要得置專任或特約醫師。
• 護理人員:
隨時保持至少有一位護理人員值班。每照護十五位老人應置一人。若設有日間照護者,每提供二十人之服務量,應增置一人。
• 藥師:
視業務需要得以專任或特約方式辦理。
• 物理治療人員:
視業務需要得以專任或特約方式辦理。
• 職能治療人員:
視業務需要得以專任或特約方式辦理。
• 服務人員:
每照護五位老人應置一人。
• 社會工作人員:
1. 未滿一百人者,應指定專人負責社會服務工作。
2. 一百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應置一人。
3. 二百人以上者,至少應置二人。
• 其他:
視業務需要得置專任或特約營養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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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護機構 |
• 醫師:
視業務需要得置專任或特約醫師。
• 護理人員:
大型:隨時保持至少有一位護理人員值班。每養護二十位老人應置一人。
小型:得以專任或特約方式辦理,隨時保持至少有一位護理人員值班。
• 藥師:
視業務需要得以專任或特約方式辦理。
• 物理治療人員:
視業務需要得以專任或特約方式辦理。
• 職能治療人員:
視業務需要得以專任或特約方式辦理。
• 服務人員:
大型:每養護八位老人應置一人。
小型:每養護八位老人應置一人。
• 社會工作人員:
大型:至少應置一人,每養護百位老人應增置一位。
小型:視業務需要得以專任或特約方式辦理。
• 其他:
大型:視業務需要得置行政人員、專任或特約營養師或其他工作人員。
小型:視業務需要得置專任或特約社會工作人員及其他必要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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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養機構 |
• 醫師:
視業務需要得置專任或特約醫師。
• 護理人員:
大型:隨時保持至少有一位護理人員值班。
小型:得以專任或特約方式辦理,隨時保持至少有一位護理人員值班。
• 藥師:
視業務需要得以專任或特約方式辦理。
• 物理治療人員:
視業務需要得以專任或特約方式辦理。
• 職能治療人員:
視業務需要得以專任或特約方式辦理。
• 服務人員:
大型:每安養十五位老人應置一人。
小型:每安養十五位老人應置一人機構內隨時保持至少有一位服務人員值班。
• 社會工作人員:
大型:至少應置一人,每安養八十位老人應增置一位。
小型:視業務需要得以專任或特約方式辦理。
• 其他:
大型:視業務需要得置行政人員、專任或特約營養師或其他工作人員。
小型:視業務需要得置專任或特約社會工作人員及其他必要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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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老人長期照護機構設立標準及許可辦法」及「護理機構設置標準」內容為主。
二、大型機構之規模為收容人數五十人以上、三百人以下為原則,小型機構之規模為收容人數五人以上、未滿五十人。